離婚搜證|證據與私隱

香港離婚搜證:調查資料可否作法庭證據?

調查報告、相片或訊息不會因為交到律師手上就自動成為可接納證據。能否在某項家事程序中使用,須由律師按材料、取得方式和程序規定評估。

簡短答案:不能預先保證

一份調查資料可能有助某人整理事件經過,但法庭如何處理,會視乎爭議事項、資料來源、取得和保存方式、可靠程度,以及適用的程序規則。是否與案件相關、能否證明所述事情、會否引起其他異議,都不是一般網頁可以替你決定的問題。

《證據條例》的傳聞證據規則有範圍限制

《證據條例》(第8章)第47條和第49條處理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接納和衡量分量。簡單而言,民事程序材料不會只因屬傳聞便在所有情況下被排除,但法例設有條件;法庭在考慮證據分量時,亦會看可合理推斷可靠或不可靠的相關情況。

這兩條一般規則並不等於「偵探報告一定可呈堂」,也不能單憑條文推論某段錄影、截圖或第三者轉述必然在特定家事案件中獲接納。家事程序有其案件背景與程序安排;你的律師須核對法例如何適用、材料是否真確及如何妥善提出。

資料取得方式仍然重要

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的保障資料原則涉及收集目的、所需資料是否超乎適度以及收集方式是否合法公平。每一種拍攝、錄音、監察或資料使用的情況都不同,不應一概說公共場所拍攝必然合法,也不應說所有拍攝必然違法。私隱專員公署的香港拍攝私隱指南解釋一般原則和 Eastweek 案的狹窄範圍。

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(CACV 331/1999,2000年3月28日;[2000] 2 HKLRD 83 (CA))涉及特定街拍事實:上訴庭多數認為,拍攝者和出版者不知、也不關心被拍攝者的身分,因此該案不構成條例下的個人資料收集。這項判斷只限該案事實,不是跟蹤、偷拍或調查取證的普遍許可,也不能排除其他法律或私隱風險。

準備向律師諮詢時可以帶甚麼?

保留你合法持有的原始文件或資料、來源、取得日期及相關溝通,並如實說明是否經第三者提供、是否剪輯或轉寄。不要刪改原件,也不要為了「補證據」去猜密碼、進入他人帳戶、秘密裝設追蹤器、攔截私人訊息或擅闖地方。此清單是一般準備建議,不是法定證據規則。

若仍考慮聘請調查服務,要求先說明資料來源、合法範圍、費用與限制;服務方不能保證法庭接納或任何訴訟結果。法律程序的策略和證據問題,請交由香港執業律師按個案處理。

官方參考:《證據條例》第47條;《證據條例》第49條;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附表1;Eastweek 上訴法庭判決全文。

涉及離婚或家事程序,先向律師索取個別法律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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